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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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4號

聲請人○○○○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忠

代理人張○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古○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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