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20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宗智
被   告  張英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5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屯區舊社里
舊社巷56之10號」之非營業用表燈用電(電號00-00-0000-0
0-0),惟積欠原告民國100年2、4、5月份之電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6,035元未繳。雖經原告通知及限期催繳,然被
告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0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電費收據為證,核屬相符。
原告主張之事實,信屬實在。本件被告既有向原告申請用電
及欠費未償之情事,則原告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電費6,0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被告
生效之翌日(即10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50元(內含裁判費1,0
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