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39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原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清琳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