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51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永旻
訴訟代理人  張瓊鎂
被   告  王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之所有權人
,即羅馬大邸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
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99年7月迄100年10月止,尚有管理費
21,760元未據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台中市南區公所函、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會議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
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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