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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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簡旻毅
被   告  蔡寶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19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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