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毒品等案件,分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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