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桃交簡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於96年3月19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