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等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69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貳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參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除附表編號壹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該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及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檢察官並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上開減刑範圍以內,在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受刑人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4條第2項│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86年9月至87年11月│87年6月20日│87年8月16日│││11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86│87│88││案├───┼─────────┼──────────┼───────────┤│年│字│偵│偵│毒偵││號├───┼─────────┼──────────┼───────────┤│度│號│13595│7234│86│├───┼───┼─────────┼──────────┼───────────┤││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院││││││││││├─┬─┼─────────┼──────────┼───────────┤│最││年│87│87│89│││案├─┼─────────┼──────────┼───────────┤│後││字│上訴│易│易│││號├─┼─────────┼──────────┼───────────┤│事││號│1434│3419│393││├─┼─┼─────────┼──────────┼───────────┤│實│判│年│87│87│89│││決├─┼─────────┼──────────┼───────────┤│審│日│月│11│12│3│││期├─┼─────────┼──────────┼───────────┤│││日│20│31│27│├───┼─┴─┼─────────┼──────────┼───────────┤││法院│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87│87│89││確│案├─┼─────────┼──────────┼───────────┤│││字│上訴│易│易││定│號├─┼─────────┼──────────┼───────────┤│││號│1434│3419│393││日├─┼─┼─────────┼──────────┼───────────┤││確│年│87│88│89││期│定├─┼─────────┼──────────┼───────────┤││日│月│12│2│5│││期├─┼─────────┼──────────┼───────────┤│││日│21│11│4│├───┴─┴─┼─────────┼──────────┼───────────┤│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符合數罪併罰│符合數罪併罰│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