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祖源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 江明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 律師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
謝其演 律師被告庚○○
甲○○戊○○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
㈠被告江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明公司)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間
承攬原告校址東北區之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游泳池館先期整地工程),負責邊坡地表填土夯實等作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翔公司)則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攬原告體育館(游泳館)、特殊教室及環境整建工程(包括游泳館之建築主體及邊坡擋土牆等雜項工程)。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庚○○、甲○○及戊○○建築師。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晚間右揭工程所在地發生嚴重坍塌陷落,向下坍滑之土石夾帶泥水沖入坡底。原告委請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崩塌之原因,經公會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完成工作報告書,認被告江明公司未清除地表植生即在上方回填土層,且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N值亦不符設計需求,影響邊坡之穩定性。另被告正翔公司施作之扶壁式擋土牆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係埋入基礎底版下方土壤內,致基樁與扶壁式擋土牆無法有效固接,造成基樁須承受拉力時,該等基樁無法發揮對擋土牆之穩定功能。
㈡被告江明公司施工時違反施工說明書之規定,未確實回填土層,依民法第四百
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負修補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未確實監造,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原告應負賠償之責。又被告正翔公司施作扶壁式擋土牆未遵守工程契約書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施工規範所定基樁應深入擋土牆基礎地板九十公分,及施作基樁應將上端之劣質混凝土敲除,並應將泥土清除乾淨之程序,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庚○○、甲○○、戊○○未確實監造,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六人全體均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本件損害發生於00年0月間,應以原告知有損害時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始行起算。
⒉被告正翔公司於放入鋼筋籠澆置混凝土後,須將地表降挖,此時因該基樁頭
之部分已澆置混凝土,勢須將該部分之劣質混凝土打除,此作業相當費時費工,如將樁頭鋼筋一併於打除時彎折,其施工作業較為容易。又怪手挖除地表時,為整地方便,亦有可能將突出之基樁鋼筋壓平,以利挖土作業。另為避免綁紮擋土牆基礎之平面鋼筋無法直線穿過直立之各基樁鋼筋,可能將樁頭鋼筋彎折至基礎底面。被告正翔公司抗辯基樁鋼筋無彎折九十度之必要,不足採信。
⒊被告正翔公司自己即存有請款單、照片等估驗計價資料,且估價單上不可能
記載特定基樁之施工狀態,亦無法證明系爭基樁綁紮是否符合圖說,原告無提出請款單、照片等估驗計價資料之義務。
⒋兩造之監造契約性質上係屬委任契約,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主張係承攬契約,並無根據。
⒌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試驗報告,其採樣之距離大約一百米,取樣
位置由被告江明公司決定,自無法排除百米間隔之範圍內有施工未清除地表植生之可能性。
⒍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未依約監造,自不能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且若謂建築師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程程序及施工安全等,建築師豈非只要形式審查營造廠之送審資料,完全不必監督施工過程?⒎依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國公司)八十一年六月土壤地質補充調查分析報告,本區之回填土強度不佳,被告江明公司施工確有瑕疵。
⒏證人 周功台林四川 技師並未確認坍滑發生時地下水位之上升量達七公尺,
且彼等皆明確證稱高強度降雨、填土邊坡之回填施工品質不佳係影響坍滑發生之因素,且其影響程度依序為高強度降雨、填土邊坡之回填施工品質不佳。
陳斗生 先生出具之書面意見並非鑑定報告,無法證明目前之N值無法反應十
年前之狀況。被告亦未舉證證明本件有地下水位升高,減低回填土層夯實度之情形。
㈣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⒈原告網球球下邊坡之修復費用:
⑴坍滑原因鑑定及長期復建建議費二百八十七萬元。
⑵坍滑緊急搶修費一千五百八十三萬元(被告正翔公司於災害發生後,為防止災害擴大而進行緊急搶修工程)。
⑶長期復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費五百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
⑷長期復建工程費六千六百七十六萬元(原告與第三人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簽訂承攬契約,工程款為六千六百七十六萬元,已實際估驗計價支付五千四百三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元)。
⑸坍滑區地上物救濟費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一百六十八元(本件邊坡坍滑造成私有建物、廠房機器設備及農作物受損,原告賠償予第三人之金額)。
⒉台北市立桃源國中土石坍塌修建工程費九百十九萬八百七十一元。
原告損失總金額為一億零一百八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元,爰按比例請求其中之一千萬元。
證據:
提出七十八年七月三日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合約書、七十八年四月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土木部份施工說明書、七十六年七月十日委任契約書、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工程合約書、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環境整建工程委任契約書、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下邊坡坍滑原因鑑定及長期整治方案建議工作報告書(含附件)、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基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工程土壤地質補充調查分析報告書影本各乙件、國立藝術學院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影本各二件、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國立台北藝術大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九十一年一月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邊坡復建整治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書、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邊坡復建整治工程」採購契約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下方邊坡滑動私有地建物、廠房機器設備及農作物受損」專案救濟補助發放清冊、台北市桃源國民中學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影本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方面: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兩造於原告(原名國立藝術學院)建校初期簽訂之設計監造契約原僅包括基地
上校舍之設計監造,原告將整地工程交由高擎天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後因原告與高擎天建築師事務所解約,於七十六年七月十日轉將二期整地部份委由被告設計監造,因大地工程涉及專業,被告遂將該工程複委託由國內最具大地專業之亞新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亞新公司)設計,並於七十八年發包施工。該工程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開工,整地施工期間因該區接近斷層帶,歷經多次坍滑,但在兩造、亞新公司及承包廠商努力下於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竣工,並經原告於八十二年七月六日驗收合格、受領。該工程自開始開發至系爭災害發生時已歷十二年之久。本件工程開工後完工前曾因該區接近斷層帶,地質不佳而發生多次坍滑,經緊急救災處理,並於八十年底完工後,原告隨即於該基地上方依原整地時之計劃,興建游泳館及邊坡擋土牆等工程。自整地完成,經原告於八十二年十二月起在其上興建游泳館等工程,迄該等游泳館等工程完工啟用多年,均未再生任何坍滑災變,直至九十年間 納莉 及利奇馬颱風來襲,始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夜發生本件災變。
㈡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稱「有關納莉及利奇馬颱風期間(90.0
9.15~90.09.29)之連續性降雨,依石牌氣象站與關渡雨量站之降雨資料顯示,兩測站記錄所得之最大日(24小時)降雨量,分別為604mm與279mm,如圖6-16及6-17所示,其降雨量皆較近數年來造成臺北地區嚴重災害傷亡之颱風豪雨,譬如:賀伯颱風(85.07.31)、溫妮颱風(86.08.18)、瑞伯颱風(87.10.15)、象神颱風(89.10.31)於石牌與關渡之最大日(24小時)降雨量,分別為188mm、154mm、422.5mm、290mm等為大;且該期間持續15日之連續降雨,石牌氣象站與關渡雨量站之累積降雨量分別達1274mm與668mm,如圖6-18及圖6-19所示,15日累積之最大連續降雨量約達臺北地區年平均降雨量之60%,顯見納莉及利奇馬颱風期間連續性降雨量,可謂異常地豐沛。」並進一步稱「該長延時之大累積降雨量,按前節所述之本坍滑地區地層、地質條件特性,勢將導致坍滑區地下水位大幅上昇。加以,本坍塌區邊坡回填土層或火山碎屑風化土層之土壤,經過連續性降雨造成之地表水相當時間的浸滲現象,其土壤之含水量、飽和度與單位重量將隨之增高;土壤之強度反而隨之降低,對於邊坡穩定性而言,不僅邊坡之下滑力增大,且土壤之抗滑力亦減低,產生雙重不利效應。由於以上數種因連續性降雨所導致對本坍滑區邊坡穩定性之不利影響,產生綜合且加成之負面效應,終而引起邊坡發生坍滑破壞情事,本公會認為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之大累積降雨量,當係本坍滑災害之主要誘因。」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期間異常豐沛的降雨量造成了水位較平時水位提升達七公尺,遠超過設計單位亞新公司所可能預估之一百年的上升水位四公尺甚多。系爭災變顯非良好之施工所能克服,故系爭災變與整地施工不良無相當因果關係。另由九十年十二月行政院國科會防災國家型科技計劃辦公室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推動防救災計劃辦公室所出版「納莉風颱歷程與降雨分析報告」顯示石牌地區如納莉颱風降雨量之重現期為四百八十七年,而且因納莉及利奇馬連續來襲,在本件災變前,鄰近地區屬同一山坡地區域之萬應公廟於九月二十九日即已先行坍滑。而該地區為未經整地之未受干擾山坡地,且其上建物萬應公廟,其荷重顯然遠小於本件於八十二年起興建之游泳館,若謂係因整地導致災變,何以未經整地且荷重較小之萬應公廟附近會先坍滑?足見本件整地不但非本件災變之原因,而且因整地已發揮穩定邊坡之功能,故而能延緩坍滑之時間。又據報導當時鄰近未經擾動之地層亦產生坍滑(台北市○○○路及至善路二段等地),更可證明本件坍滑之主要原因為天災,與所謂施工或監造疏失無關。證人周功台亦稱無法判斷若無植生未除,填土不實之情形,是否就不會發生坍滑。
㈢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於鑑定期間,曾舉辦兩次會勘,並要求各相關人員提
供資料以便評估,因於災變發生當時該整地工程完工已近十年,且被告原負責現場監造之工程師已移居新加坡,被告無法即時提供各項監造資料供公會評估,後經各方努力終於取得夯實報告及施工照片。該夯實報告顯示壓實度超過百分之九十,符合施工規範要求、施工照片顯示植生已清除乾淨且分層循序滾壓夯實,足證整地當時並無鑑定報告所稱之施工缺失。又依七十三年修正之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之立法理由,營造廠之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技術、施工安全等應由營造業設置專任技師負責,非屬監造建築師之職責;另依內政部發佈之「省市建築師業務章則」第六條,建築師現場監造事項並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回填土強度非目視可以判斷,被告已取具試驗報告,應認被告已善盡監造之責,土壤強度縱有不足,被告亦無需對原告負責。
㈣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憑一紙舊照片認定整地未完全清除植生,惟七十八年
至八十年間曾有多次湧水災變,在緊急搶修中無法先完全清除週邊植生或依施工規範分層壓實,不能據此推論本件整地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進而推論被告監造有疏失。且該照片可能係整地初期分段刮除地表植生之施工中照片,不能據此推論整地分層夯實前有未刮除植生之行為。況該舊照片顯示之缺失已經於請領整地使用執照前改善完畢。
㈤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固推測坍滑之順序係由中、下而上(即中段
邊坡先坍滑而後再牽引上方體育館擋土牆滑動),但原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所檢附之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0000000000函稱係因納莉颱風等豪雨入滲邊坡(地下)水壓飽和,使土壤剪力強度喪失大半,再加上八十二年以後由被告正翔公司施工之扶壁式擋土牆排水系統失效,擋土牆不勝負荷所致,尚不能憑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認定被告有監造疏失。
㈥富國公司提出之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基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工程土壤地質補充
調查分析報告書係原告自行委託富國公司辦理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進行體育游泳館之設計及施工,所載內容僅與被告江明公司有關,被告已取具試驗報告,無須負責。又該報告建議若於邊坡上方興建體育館必須對邊坡土層進行改良、對邊坡地下水進行加強排除及建立安全觀測系統進行安全觀測,惟原告並未依據專業顧問建議施作。又鑑定報告稱「但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本坍滑區發生坍滑破壞之相當長時日以前,在坡趾附近之調洪池之局部側壁已有傾斜及龜裂情形,但可能因管理維護單位不具專業能力,故並未做適當的處置及因應處理;此外,經現場勘查亦發現本次坍滑區外圍未損壞區域之坡面截排水溝,少部份已遭土壤阻塞,排水功能受到影響,可見本邊坡之管理維護有不盡妥善之處。」原告與有重大過失。
㈦本件坍滑發生後測得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N值偏低及對照後之土壤夯
實度偏低,係因適逢四百年一見之大颱風暴雨,豪雨自地表上方土壤滲下,且地下水位暴升所致,並非十年前填土強度不足。
㈧建築監造契約性質上屬承攬契約,並非委任契約,無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之適用。
㈨被告之監造工作於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整地工程竣工時即已完成,自被告監造
工作完成之日起,迄至原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訴時,早已逾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十年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之期限。
㈩邊坡滑動鑑定案第一、二期服務費非必要費用。「網球場邊坡滑動緊急搶修工
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亦非必要費用。「網球場邊坡復建整治工程規劃、坡復建整治工程」僅檢附合約及估價單,未有實際支出損失,且非必要費用。「網球場下方邊坡滑動私有地建物、廠房機器設備及農作物受損專案救濟補助發放清冊」中之救濟補助金金額係原告之優惠性給與,不得轉而要求被告賠償。「桃源國中土石坍滑修建工程概算一覽表」非實際支出,且其中第二項建築物及地質穩定影響監測費、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費等,非必要費用。另所採購證據:
提出結算驗收證明、納莉颱風歷程與降雨分析報告、土壤密度試驗報告表影本各乙份、施工照片七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函、書面資料影本各乙份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 陳正池 ,及調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七十八雜字第十九號使用執照卷。
丙、被告江明公司方面: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丁、被告正翔公司方面: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原告所提工作報告書結論稱「本坍滑區地層、地質條件之部分特性,對該坍滑
邊坡之穩定安全性較為不利。」「本坍滑災害發生於民國00年0月000日,而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至二十九日之間,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期間,曾有持續達十五天之長延時之累積降雨量,該期間之累積降雨量於石牌氣象站之雨量紀錄達一千二百七十四mm,約達台北地區年平均降雨量之百分之六十..,本公會認為納莉颱風與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之大累積降雨量,當係本坍滑災害之主要誘因。」顯示本次坍滑主因之一係地質與大累積雨量等不可抗力因素,屬天然災害,與被告無關。該報告書結論又稱「經查本件坍滑區曾發生至少三次之災損,分別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上旬、民國七十九年底,以及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一年間。...雖然在相關資料中亦有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提出建議,然未能採取實際較具效用的因應措施妥為防範。」原告對坍滑災變之發生與有過失,且被告施作擋土設施前,坍滑災害已經頻傳,無從歸責被告。又該報告書結論最後稱「判斷本坍滑破壞係由邊坡中下段首先發生,繼而造成邊坡上段陸續產生滑動,致使邊坡頂部附近之擋土牆下緣坡體亦向下坍滑,擋土牆基礎與部分基樁裸露,使得擋土牆之擋土抗力驟減而傾倒破壞,..。因此,本公會認為肇致本次坍滑災害之主要工程構造物,應係台北藝術大學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之邊坡回填土填築區的工程構造物,遭逢納莉颱風與利奇馬颱風期間連續性之大累積降雨量,致造成其穩定安全性有所不足,至於網球場下方扶壁式擋土牆基礎之基樁頭鋼筋施工品質雖有局部瑕疵,惟對造成本次坍滑災害之原因而言,研判應無直接關聯。」顯示災變首先坍滑處並非邊坡頂部之擋土牆,而且,擋土牆之破壞,是起因於下方回填土填築區之工程構造物,其穩定安全性因大雨而不足,而致邊坡中下段坍滑破壞,連鎖反應導致擋土牆基礎之坡體下陷流失所致,縱認擋土牆之基樁頭鋼筋施工有局部瑕疵亦與本次坍滑災害之發生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至該報告書稱「當擋土牆趾部地層滑失之情形」係屬假設性意見,與災變原因之判斷無涉。且該情形已接近不可抗力災變,被告無義務亦無力防止其發生。
㈡被告施作之基樁與擋土牆底版不僅密接,而且是以二支各二十二公釐之鋼筋綁
成一束,深入底版一百公分,在現場灌漿後(故稱為場鑄沖擊樁,並非在現場以外灌漿預鑄),將上層九十公分之基樁水泥全數(含現場沖擊灌漿雜質之水泥樁頭)打除,仍保留九十公分不含水泥之鋼筋及十公分含水泥之鋼筋(且均為二支合綁一束,共四十四公釐之鋼筋)深入底版,然後再於九十公分鋼筋垂直面架模版、綁鋼筋、固接底版與基樁後再於底版灌漿。原告指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未深入底版九十公分,違反施工常理。況被告何須花費勞力另行將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彎折?尤其,災變現場之擋土牆破壞斷裂處,並非在基樁與底版接頭處,而是在前述上層二十八支與下層十四支鋼筋之間,屬基樁之中段,可見具體災變坍滑發生當時,受力點是在基樁中段,而且無法受力以致破壞斷裂之處也是在基樁中段,與基樁上段之接頭無關,接頭處縱有局部瑕疵,亦與災變無涉。
㈢證人周功台表示造成現場扶壁式擋土牆「有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呈九十度彎折
」之可能原因是「人為或坍滑的下滑土塊的拉力所造成,但...所以判斷是人為的成分居多。」其亦不排除可能是坍滑的下滑土塊外力所造成。證人周功台又稱「在本坍滑災變樁頭的接頭形式及強度對坍滑的發生沒有直接影響。」證人林四川稱「我們發現擋土牆起始被破壞點的位置為基礎版下約五米之基樁,故研判基樁樁頭鋼筋與基礎版的接合雖與設計圖局部不符,但其與坍滑發生沒有直接影響。」可知縱使有施工瑕疵,證人亦認為與災變無關。
㈣原告所舉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係指承攬人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尚非具
體之請求權基礎。又不論是一般物的瑕疵,或土地上工作物之瑕疵,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其責任期間分別為一年及五年,另依兩造工程合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件工程保固期限亦僅為一年。被告就本件工程之瑕疵擔保責任,早已屆滿五年,原告不得再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證據:
提出場鑄沖擊樁配筋詳圖、剖面圖、立面圖、平面配果圖及配置尺寸表乙份及照片四紙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 李四川李勁進林建男
戊、被告庚○○、甲○○及戊○○方面: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工作報告書全文為:「扶壁式擋土牆之施工品質經
查核其尺寸及鋼筋混凝土強度大都符合設計要求。唯仍有局部不符合設計圖說者,按設計圖說要求基樁樁頭之鋼筋應伸入扶壁式擋土牆RC基礎底版內90公分,但經現場勘查發現,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卻呈90度彎折,並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係埋入基礎版下方土壤內,致基樁與扶壁式擋土牆無法有效固接,如此瑕疵雖不致會減低基樁之垂直與水平承載強度,以及其抗滑安全性,惟當擋土牆趾部地層滑失,整體擋土牆承受較大之傾倒力矩,造成基樁需承受拉力時,該等基樁可能將無法發揮對擋土牆之穩定功能。」可見扶壁式擋土牆之施工品質大都符合設計要求,而所指「該等基樁可能將無法發揮對擋土牆之穩定功能。」僅係猜測,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上述工作報告書另指出:「至於網球場下方扶壁式擋土牆基礎之基樁樁頭鋼筋施工品質雖有局部瑕疵,惟對造成本次坍滑災害之原因而言,研判應無直接關聯。」是縱令基樁樁頭鋼筋施工品質有局部瑕疵,亦與本次坍滑災害無因果關係。
㈡擋土牆傾倒並未造成損害之擴大,且縱認有擴大損害,亦為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變,被告自無須負責。
㈢建築師僅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對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
技術、工程程序及施工安全等,並不負責。被告確實依約監造,無任何缺失,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原告提出之採購契約,無法證明原告確有支出該筆工程費。另修建工程概算一覽表,既未實際支出該筆費用,自不得請求賠償。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江明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江明公司於七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間承攬原告校址東北區之
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負責邊坡地表填土夯實等作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正翔公司則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攬原告體育館、特殊教室及環境整建工程。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庚○○、甲○○及戊○○建築師。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晚間右揭工程所在地發生嚴重坍塌陷落。原告委請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崩塌之原因,認被告江明公司未清除地表植生即在其上方回填土層,且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N值亦不符合頭之鋼筋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係埋入基礎底版下方土壤內,致基樁與扶壁式擋土牆無法有效固接,造成基樁須承受拉力時,該等基樁無法發揮對擋土牆之穩定功能。被告江明公司施工違反施工說明書之規定,未確實回填土層,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負修補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未確實監造,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原告應負賠償之責。
又被告正翔公司施作扶壁式擋土牆未遵守工程契約書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施工規範所定基樁應深入擋土牆基礎地板九十公分,及施作基樁應將上端之劣質混凝土敲除,並應將泥土清除乾淨之程序,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庚○○、甲○○、戊○○未確實監造,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六人全體均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損失總金額為一億零一百八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元,爰按比例請求其中之一千萬元。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命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辯稱:依中國工商技術學校提出之土壤密度試驗報告表顯示回填土壓實度超過百分之九十,符合施工規範要求,另依施工照片顯示植生已清除乾淨且分層循序滾壓夯實,整地當時並無鑑定報告所稱之施工缺失。又本件坍滑之主要原因為天災,與施工或監造疏失無相當因果關係。又建築監造契約性質上屬承攬契約,並非委任契約。且營造廠之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技術、施工安全等應由營造業設置專任技師負責,非屬監造建築師之職責。回填土強度非目視可以判斷,被告已取具試驗報告,已善盡監造之責。至本件坍滑發生後測得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N值偏低及對照後之土壤夯實度偏低,係因適逢四百年一見之大颱風暴雨,豪雨自地表上方土壤滲下,且地下水位暴升所致,並非十年前填土強度不足。又被告之監造工作於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整地工程竣工時即已完成,迄至原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訴時,早已逾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十年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之期限等語。被告正翔公司辯稱:被告施作之基樁與擋土牆底版不僅密接,而且是以二支各二十二公釐之鋼筋綁成一束,深入底版一百公分,在現場灌漿後,將上層九十公分之基樁水泥全數打除,仍保留九十公分不含水泥之鋼筋及十公分含水泥之鋼筋深入底版,然後再於九十公分鋼筋垂直面架模版、綁鋼筋、固接底版與基樁後再於底版灌漿。原告指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未深入底版九十公分,違反施工常理。況被告何須花費勞力另行將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彎折?又縱認擋土牆之基樁頭鋼筋施工有局部瑕疵,亦與本次坍滑災害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就本件工程之瑕疵擔保責任,早已屆滿五年,原告不得再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被告庚○○、甲○○及戊○○則以:縱令基樁樁頭鋼筋施工品質有局部瑕疵,亦與本次坍滑災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又建築師僅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對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程程序及施工安全等,並不負責。被告確實依約監造,無任何缺失,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原告主張被告江明公司於七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間承攬原告校址東北區之第二期
校區環境整建工程,負責邊坡地表填土夯實等作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正翔公司則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攬原告體育館、特殊教室及環境整建工程。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為被告庚○○、甲○○及戊○○建築師。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晚間右揭工程所在地發生嚴重坍塌陷落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七十八年七月三日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合約書、七十八年四月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土木部份施工說明書、七十六年七月十日委任契約書、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工程合約書、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環境整建工程委任契約書影本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之開工日期為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完工日期為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驗收完成日期為八十二年九月三日等情,有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則自八十二年九月三日驗收完成之日起,迄至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見瑕庛時,原告對被告江明公司之工作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五年之除斥期間,不得再為主張。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經查,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之監造工作於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原告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竣工時已完成,迄至原告於九十一年九月間起訴時,原告對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罹於十年之時效而消滅。原告主張應以其知有損害時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始行起算云云,洵不足採。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二十八條分別規定甚明。卷附原告與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書」明載:「立委任契約書人業主:國立藝術學院(以下簡稱為委任人)建築師:乙○○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為受任人)茲為座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委任人建校預定地上興建國立藝術學院校舍建築物、相關設施及土木工程。前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日簽訂委任契約書委任乙○○高擎天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宜;又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補充條款將乙○○及高擎天兩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主辦之工程項目及範圍劃分(乙○○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建築工程部份,高擎天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校區環境整建工程已發包施工部份之設計、監造未完成部份,謹委任受任人接續設計、監造,‧‧‧」等語。是就原告係委託被告乙○○建築師所處理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務而言,該「委任契約書」應屬委任契約甚明。惟就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亦係為原告完成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一定工作而言,該「委任契約書」亦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是兩造簽訂之「委任契約書」性質上非屬典型之委任或承攬契約,應認係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且民法有關委任事務處理之相關規定,仍可適用。被告乙○○建築師事務事務抗辯兩造之「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承攬契約,非委任契約,無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尚不足取。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因處理委任
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四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江明公司整地是否未先清除地表植生,即在其上方回填土,且回填土層之分層滾壓夯實施工品質控管不佳?若是,與坍滑災害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㈡被告正翔公司施作之扶壁式擋土牆是否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呈90度彎折,並未伸入基礎底版內?若是,與坍滑災害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經查:
㈠被告江明公司使用填築路堤之材料,應符合規定並經工地工程師認可之合適材
料,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填築前,應依施工說明書、設計圖及工地工程師之指示,將路堤填築範圍內原地面上之雜草、樹根、有腐蝕性質及污濊等全部剷除淨盡。填築高度為一公尺或不足一公尺時,清除後之原地面上層15公分,應壓實至以AASHTOT|189試驗MethodC所測定最大乾密度之90%。當清除區表層15公分或其下面之材料太潮濕,難於依上述規定壓實時,則應設法使其乾燥至壓實所需之適當含水量;若此材料含大量有機物或為淤泥等,則應按「不適用材料」處理,挖除至工地工程師指定之深度與寬度後,換填經工地工程師認可之合格材料,經續壓實至符合上述規定壓實度為止。又不適用材枓之挖除,如有含大量有機物之泥土、淤泥等,不適用之材料應予挖除並清除至較佳承載層。又填築工程之施工須依據施工說明之規定及工地工程師之指示辦理,路堤與填方工程之填土應分層填築;如用膠輪壓路機滾壓時,則壓實前每鬆方厚度不得超過20公分,如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壓實前每層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等情,有卷附國立藝術學院第二區環境整建工程土木部份施工說明書第三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節填方工程在卷可憑。又被告江明公司曾委託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進行國立藝術學院第二區環境整建工程道路工程及平台之土壤密度實驗,經實試結果,其壓實度均達90%以上,有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土壤試驗室工地密度(沙量法)試驗報告表在卷可稽。又質之證人即該實驗承辦人陳正池證稱:「本件是由江明營造詢問我可否作試驗,確定日期後我們在七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到現場進行工地密度實驗,由江明營造指定取樣之位置,位置在運動場下方有填坡的地方,採樣距離大約一百米,我們取樣的方法是在壓實的土地下方四到五寸把挖出來的土壤稱重,再以標準沙用冲沙桶量測挖洞體積,先取得土壤的潮濕密度,再把挖出來的土壤帶回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實驗室作乾密度試驗,同時把江明營造土方樣品帶回實驗室作夯實試驗,夯實試驗結果記載在第三頁的圖上就是第一頁的最高密度。第一頁的工地乾密度與最高密度之比即為壓實度。」「他們(富國公司工程報告書)N值的測試方法是以鑽探機打到想得到土壤深度,以標準貫入方式求得N值,我們只是採取壓實表層做密度實驗,結果自然就會不同,他們是從一公尺做到二十公尺,我們只做十二公分左右。」「(問:一般情形壓實表層與深層土壤之密實度有無關連?)沒有關連。」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見被告江明公司應有依規範施工確實夯實回填土之表層,惟是否有確實滾壓夯實深層土壤並無法由上開試驗報告得知。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抗辯其已取具實驗報告,毋庸就監造責任負責云云,難認有理。
㈡原告前委託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邊坡坍滑原因,經該公會鑑定結果認
「⒎5施工品質:為瞭解整地填土工程及擋土結構物之施工品質,除坍滑區進行補充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外,本鑑定工作亦辦理現場結構物與材料尺寸查核工作,以及扶壁式擋土牆結構物之混凝土鑽心及鋼筋取樣,進行材料強度試驗,本公會鑑定技師會同各相關單位於坍滑區現地,辦理扶壁式擋土牆及基樁之鑽心取樣與鋼筋採樣,採樣後隨即攜回試驗室辦理試體抗壓、抗拉強度試驗,以求得扶壁式擋土牆結構物之混凝土單壓強度,以及鋼筋抗拉強度;本工作係委託鄭兆鴻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材料試驗室,進行現場採樣與試驗作業,於未破壞殘留之扶壁式擋土牆結構物上共選取十處鑽心取樣試體,以及基樁與扶壁式擋土牆鋼筋三支;坍滑區鑑定標的物現狀尺寸查核如表7|7,坍滑區鑑定標的物之現地取樣紀錄如表7|8,現場取樣施工照片與試驗成果紀錄,如附錄九所示。由於台北藝術大學二期校區整地工程之填土施工查核紀錄並未留存,根據本鑑定工作之補充地質鑽探及試驗成果報告,位於本坍滑區回填土區域未坍滑破壞邊緣鑽孔之SPT試驗N值資料中,回填土區地層之N值偏低,綜合蒐集得79年間邊坡填土施工中照片研判(附錄九,照片20),回填土夯實度應未達到設計圖說要求之90%γdmx;且由坍滑至桃源國中之坍滑土體中發現有樹枝、黑色腐質土等雜物研判(附錄九,照片18),填土工程並未依設計圖所標示應先清除地表植生,方進行填土夯實之規定(文件七,附件十六)。根據本鑑定工作現況結構物及材料尺寸查核結果顯示,扶壁式擋土牆之基樁直徑及樁配置間距,符合設計圖標式;基樁主鋼筋之數目及號數符合設計圖要求,惟部份基樁鋼筋並未伸入擋土牆基礎底版內,而是於底版下彎成90度(附錄九,照片15、16),箍筋採用號數亦符合設計圖標示(鋼筋直徑在公差範圍內);擋土牆基礎底版鋼筋,符合設計圖標示。坍滑區鑑定標定物現地取樣試驗成果顯示,扶壁式擋土牆之翼牆、扶壁、基礎底版之混凝土強度試驗值,皆符合設計圖標示強度;基樁、擋土牆基礎底版鋼筋抗拉之降伏應力值,亦符合設計圖標示強度;基樁之混凝土強度試驗值,一組強度為234kg/cm2,低於設計圖標示要求強度280kg/cm2,惟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混凝土構造鑽心體試驗要求,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抗壓強度(fc)之75%。依本鑑定工作期間現地狀況條件允許下,所查得之扶壁式擋土牆結構物及材料尺寸,皆符合設計圖標示;現地扶壁式擋土牆結構物取樣試驗成果,亦皆符合設計圖標示要求強度。八、坍滑災害原因探討:本鑑定案經由相關資料之蒐集與現場多次之勘查、採樣,再經測量、補充地層鑽探調查及試驗,並彙整綜合各項調查及分析結果,加以評估研判,將本坍滑災害發生的原因歸納成為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二項,分別說明如下:⒏1自然因素:本坍滑區邊坡所在區域存在有若干不利的自然條件,導致其坍滑破壞的發生,此部份之不利自然條件、因素包括:⒈地層及地質因素:本坍滑區之地層由上而下大致可分為三層,第一層係覆蓋土石層由回填土與火山碎屑風化土構成;第二層為火山碎屑堆積層;第三層係泥質砂岩及頁岩之沉積岩層。該回填土層係【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工程(78年∫82年)】整地時回填所產生,而該回填土層亦係取自本坍滑區頂部之開挖區或該校區其他地區開挖之火山碎屑風化土、岩,而無論回填土層或火山碎屑風化土層,其土壤組成皆含有相當成分之粘土,透水性不佳;其下伏之火山碎屑層及礫石夾層則均屬較具空隙之顆粒性地層,透水性甚佳,當連續性豪大雨時,坍滑區及上方區域地表水滲入地下後,極易成為地下滲流水,而滲流水順邊坡地勢向下流動,並尋覓最佳之滲流出口,倘該地下滲流水無滲流出口(被透水性低之上覆土層阻隔),勢必蓄積於該層及下方之沉積岩層,該沉積岩層為一相對不透水地層,以致該地下滲水流在沉積岩層上方極易造成地下水位大幅上升之狀況,抑或形成地下水脈向地勢較低之坡趾處流動。依據相關文件得知,本坍滑區之邊坡在第二期整地回填後,豪大雨前後,地下水位曾有3∫5公尺之昇降變化,亦即地下水位的變化受降雨、地層特性與地層分佈的影響甚大。換言之,本坍滑區邊坡之地層由於覆蓋土層厚,且其組成之土壤含有粘土成分,土壤組織亦不甚密實,且其組成之土壤含有粘土成分,土壤組織亦不甚密實,加以該地層之地下水位易受降雨影響,而產生顯著上升變化的特性,故就邊坡穩定性而言,其地層、地質條件不佳,乃是本坍滑區邊坡一直存在易肇致坍滑破壞的潛在原因。⒉氣象因素:經查閱關渡雨量站及石牌氣象站之雨量紀錄得知,本坍滑發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而於民國90年9月15∫29日之間,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期間,曾有持續達15天之長延時之累積降雨量,該期間之累積降雨量於石牌氣象站之雨量紀錄達1274mm,故該長延時之大累積降雨量,按前節所述之本坍滑地區地層、地質條件特性,勢將導致坍滑區地下水位大幅上昇。加以,本坍塌區邊坡回填土層或火山碎屑風化土層之土壤,經過連續性降雨造成之地表水相當時間的浸滲現象,其土壤之含水量、飽和度與單位重量將隨之增高;土壤之強度反而隨之降低,對於邊坡穩定性而言,不僅邊坡之下滑力增大,且土壤之抗滑力亦減低,產生雙重不利效應。以上數種因連續性降雨所導致對本坍滑區邊坡穩定性之不利影響,產生綜合且加成之負面效應,終而引起邊坡發生坍滑破壞情事,本公會認為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期間,挾帶長延時且大之累積降雨量,乃是本坍滑邊坡發生坍滑破壞之主要誘因。⒏2其他因素:本坍滑的發生雖然與坍滑區不利的自然條件因素關聯甚大,然經檢視、查詢本坍滑區以往辦理之工程與其相關資料,並進行相關查證、分析及研判,有關本坍滑災害可能涉及的其他因素部份,加以說明如下:⒈施工品質:經就本坍滑區範圍內先後辦理之兩項工程,進行施工品質的查核,發現以下施工狀況與設計規定、要求不盡相符,此部份對於邊坡之穩定安全度亦有某種程度之不良影響。⑴回填作業之施工品質:回填土層之回填作業根據原設計書圖,回填應先清除地表植生後再填土夯實,且回填土層夯實度之要求係為90%γdmx,但經本次補充鑽探調查結果及相關單位之資料查核顯示,本坍滑區回填土之施工作業,地表並未先清除植生,即在其上方回填,且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之N值偏低,僅約介於4∫9之間,即其土壤組構之密實程度不佳,相對之夯實度約為80%γdmx左右,故研判該回填土之回填作業施工品質不符合設計要求。當回填土層滾壓夯實施工品質控管不佳時,使得其土壤之密實程度未達設計要求,致該回填地層之強度因而偏低,無法符合設計規定之強度要求,使得其填土邊坡之設計安全性亦未能確實達到設計要求,進而影響邊坡之穩定性。⑵扶壁式擋土牆施工品質:扶壁式擋土牆之施工品質經查核其尺寸及鋼筋混凝土強度大都符合設計要求。唯仍有局部不符合設計圖說要求基樁樁頭之鋼筋應伸入扶壁式擋土牆RC基礎底版內90公分,但經現場勘驗發現,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卻呈90度彎折,並未伸入基礎底版內,係埋入基礎版下方土壤內,致基樁與扶壁式擋土牆無法有效固接,如此瑕疵雖不致會減低基樁之垂直及水平承載強度,以及其抗滑安全性,惟當擋土牆趾部地層滑失,整體擋土牆承受較大之傾倒力矩,造成基樁需承受拉力時,該等基樁可能將無法發揮對擋土牆之穩定功能。⒉早期災害發生之災後處置:經查本坍滑區以往曾發生至少三次之災損,皆發生於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78年∫82年)整地施工期間,分別發生於民國00年0月上旬、民國79年底,以及民國80∫81年間。於民國79年6月上旬豪雨造成邊坡整地之填土發生嚴重的沖蝕、潰流,填土夯實作業之施工品質未見提出改善措施;其次,在民國79年底之災損主要導因「湧泉」,但其處理方式係在坡趾以二道長6∫8公尺之鋼軌樁加以局部補強擋土功能,其後相關資料顯示並未再見其他處理。直至民國81年在游泳館、運動場及扶壁式擋土牆興建之前相關資料顯示,在目前坍滑區之邊坡頂部亦已發生陷落之情形。按以上所述,顯見本坍滑區在本次大規模坍滑破壞發生前,已發生多次邊坡滑動的災害,但後續並未有效處理及因應,究其原因,應與各次災害發生後,大都僅針對災害發生部份加以局部處理及補強,而未能針對邊坡整體且全面之穩定安全性,加以通盤縝密考量、檢討與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雖然在相關資料中亦有規劃設本公會認為早期災害發生之災後處置似欠嚴謹,以致其邊坡填土區長期之整體穩定性略微偏低。⒊管理維護工作:為確保邊坡之安全,山坡地相關之水土保持設施均需定期進行管理、維修及檢查,以確保相關設施之功能得以正常發揮,經查詢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曾定期進行調洪池淤砂之管理維護清理,但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本坍滑區發生坍滑破壞之相當長時日以前,在坡趾附近之調洪池之局部側壁已有傾斜及龜裂情形,但可能因管理維護單位不具專業能力,故並未做適當的處置及因應處理;此外,經現場勘查亦發現本次坍滑區外圍未損壞區域之坡面截排水溝,少部份已遭土壤阻塞,排水功能受到影響,可見本邊坡之管理維護有不盡妥善之處。」「⒒1結論:綜理本鑑定案之邊坡坍滑原因鑑定結果,大致獲致以下幾項結論:㈠本坍滑區地層、地質條件之部分特性,對該坍滑邊坡之穩定安全較為不利。由於該坍滑邊坡之回填土層係【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工程(78年∫82年)】整地時回填所產生,其回填土材料係取自本坍滑區頂部之開挖區或該校區其他地區開挖之火山碎屑風化土、岩,因之,無論回填土層或火山碎屑風化土層,其土壤組成皆含有相當成分之粘土,透水性不佳;其下伏之火山碎屑層及礫石夾層則均屬較具空隙之顆粒性地層,透水性甚佳,當連續性豪大雨時,坍滑區範圍及上方區域地表水滲入地下後,極易成為地下滲流水,而滲流水順邊坡地勢向下流動,並尋覓最佳之滲流出口,倘該地下滲流水無滲流出口(被透水性低之上覆土層阻隔),勢必蓄積於該層及下方之沉積岩層,該沉積岩層為一相對不透水地層,以致該地下滲水流在沉積岩層上方極易造成地下水位大幅上升之狀況或形成地下水脈向地勢較低之坡趾處流動,對該邊坡之穩定性。產生極不利的影響。㈡本坍滑災害發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而於民國90年9月15∫29日之間,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期間,曾有持續達15天之長延時之累積降雨量,該期間之累積降雨量於石牌氣象站之雨量紀錄達1274mm,約達臺北地區年平均降雨量之60%,顯見納莉及利奇馬颱風期間之連續性降雨量,可謂異常地豐沛。該長延時之大累積降雨量,按前節所述之本坍滑地區地層、地質條件特性,勢將導致坍滑區地下水位大幅上昇。加以,本坍塌區邊坡回填土層或火山碎屑風化土層之土壤,經過連續性降雨造成之地表水相當時間的浸滲現象,其土壤之含水量、飽和度與單位重量將隨之增高;土壤之強度反而隨之降低,對於邊坡穩定性而言,不僅邊坡之下滑力增大,且土壤之抗滑力亦減低,產生雙重不利效應。由於以上數種因連續性降雨所導致對本坍滑區邊坡穩定性之不利影響,產生綜合且加成之負面效應,終而引起邊坡發生坍滑破壞情事,本公會認為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之大累積降雨量,當係本坍滑災害之主要誘因。㈢經查本件坍滑區曾發生至少三次之災損,分別發生於民國00年0月上旬、民國79年底,以及民國80∫81年間。於各次災害發生後,大都僅針對災害發生部份加以局部處理及補強,而未能針對邊坡整體且全面之穩定安全性,加以通盤縝密考量與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以致其邊坡填土區長期之整體穩定安全性,仍呈現略微偏低之狀況。雖然在相關資料中亦有規劃設計相關單位提出建議,然未能採取實際較具效用的因應措施妥為防範。㈣依據本坍滑區之現場坍滑破壞型態、破壞殘跡以及邊坡坍滑破壞模式之研判,判斷本坍滑破壞係由邊坡中下段首先發生,繼而造成邊坡上段陸續產生滑動,致使邊坡頂部附近之擋土牆下緣坡體亦向下坍滑,擋土牆基礎與部分基樁裸露,使得擋土牆之擋土抗力驟減而傾倒破壞,爾後該等坍滑之土体於邊坡趾部被桃源國中思賢樓結構体擋住,方停止繼續向下滑動。因此,本公會認為肇致本次坍滑災害之主要工程構造物,應係台北藝術大學第二期校區環境整建工程之邊坡回填土填築區的工程構造物,遭逢納莉颱風與利奇馬颱風期間連續性之大累積降雨量,致造成其穩定安全性有所不足,至於網球場下方扶壁式擋土牆基礎之基樁頭鋼筋施工品質雖有局部瑕疵,惟對造成本次坍滑災害之原因而言,研判應無直接關聯。」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下邊坡坍滑原因鑑定及長期整治方案建議工作報告書(含附件)乙份附卷可考。又詢之證人即參與右揭鑑定工作之鑑定人林四川、周功台分別證稱:「(問:請問證人依何認定「本坍滑區回填土之施工作業,地表並未清除植生,即在其上方回填」、「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之N值偏低,僅約介於4∫9之間,其土壤結構之密實程度不佳,相對之夯實程度約為80%rdmax左右」?)我們是依據一、現場鑽探取得的樣品的密度試驗結果,核算比對出來。二、鑽探期間所獲得的貫入試驗之N值在未擾動區獲得的N值是介於4∫9之間,土壤密度相對也偏低,其夯實程度大約只有百分之八十,所以我們認定填土施工的密實程度並不理想、不佳。此外○○○區○○段開挖出來的填土材料發現一些未清除的植生殘跡,以及參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有關本案的檔案資料,了解其填土施工中的一些概況及地表植生並未有效清除(證人周功台)。」「(問:本件「回填土之回填作業施工品質不符合設計要求」對邊坡之穩定性實際有無影響?若有,對邊坡坍滑之發生及程度實際有無造成影響?)一、有影響。二、有造成影響,填土施工品質不佳,填土材料的剪力強度會較設計要求值為低,填土邊坡的安全度就比較低,邊坡發生坍滑的可能性就會提高,一旦造成坍滑的話影響程度應該差不多(證人周功台)。」「(問:請問證人如何認定現場扶壁式擋土牆「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卻呈90度彎折,並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係埋入基礎版下方土壤內」?)因為坍滑區的擋土牆倒的長度大概六十二公尺左右,基樁大概有一百六十幾支,大部分都埋在坍滑的土石堆裡面,無法全面檢視,我們在坍滑區東側擋土牆基樁裸露處檢視他的鋼筋,發現部分鋼筋彎折到底版下方,所以我們判斷部分樁頭鋼筋未埋入基礎版內(證人周功台)。」「(問:請問證人造成現場扶壁式擋土牆「有部分基樁樁頭之鋼筋呈九十度彎折」之可能原因為何?)可能的原因是人為或坍滑的下滑土塊的拉力所造成,但是由現場裸露的四根基樁的其中一根其部分鋼筋是在底版之下,不會受到下滑土塊的拉扯,所以判斷是人為的成分居多。另外一支基樁的鋼筋周圍土壤也有銹蝕的痕跡,此外原設計的樁頭埋入段有箍筋六到七圈,應不至於輕易被下滑的土塊拉扯成九十度(證人周功台)。」「(問:現場扶壁式擋土牆「有部份基樁樁頭鋼筋並未伸入基礎底版內」實際有無影響擋土牆之穩定功能?若有,對邊坡坍滑之發生實際有無影響?)一、樁頭鋼筋未伸入基礎底版內,其基樁與基礎底版之銜接與設計圖之剛接形式不同,其承受彎矩之能力較低,對擋土牆的穩定功能是有影響。二、在本坍滑災變樁頭的接頭形式及強度對坍滑的發生沒有直接影響(證人周功台)。」「我們發現擋土牆起始被破壞點的位置為基礎版下約五米之基樁,故研判基樁樁頭鋼筋與基礎版的接合雖與設計圖局部不符但其與坍滑發生沒有直接影響(證人林四川)。」「(問:請問證人本件是否有可能係營造公司將基樁樁頭的鋼筋故意彎折成九十度?若是,原因為何?)有可能,一般來講原因可能是為了施工上的方便,因為基礎底版尚須箍筋與組紮鋼筋及澆灌混凝土,突出的鋼筋會阻礙上述作業(證人周功台)。」「(問:請問證人本件回填不實以及鋼筋未伸入底版部分是否為坍滑災損的原因之一?)一、邊坡回填土壤易受持續性降雨的影響造成土壤強度弱化的現象,至於回填不實受實際性降雨的影響也一樣有強度降低的現象,本次坍滑破壞判斷是由填土邊坡的中段先行滑動,因此認為填土邊坡之回填不實為坍滑災損的原因之一。二、有關擋土牆基樁樁頭鋼筋未伸入底版,並未影響基樁之抗滑功能,由於本坍滑災變係由下方填土邊坡先行滑動破壞造成擋土牆基樁前方土壤滑落基樁裸露呈懸空狀況,使得基樁承受較大的側向下滑力,因而造成基樁在底版下方五米左右處折斷,擋土牆隨之倒塌,因此我們認鋼筋未伸入底版,非坍滑災損的原因之一(證人周功台)。」「(問:本件邊坡坍滑之發生與納莉、利奇馬颱風所挾帶之連續性降雨有無關連?影響程度若干?)一、本坍滑災害與颱風有直接及密切的關連性,因颱風期間持續性高強度的降雨對邊坡地下水位的大幅升高及邊坡土壤之軟化效應皆顯著。二、影響程度很大,但很難量化(證人周功台)。」「(問:請問證人剛才陳述部分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之N值偏低,請問部分之數量所占百分比為何?)我們是依據鑑定調查施鑽的十二個鑽探孔,其中在早期填土區於本次坍滑區外圍未受擾動的五個孔資料,以及參考附錄五E富國技術工程公司辦理第二期基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工程土壤地質補充調查分析報告書內之鑽孔資料,綜合予以整理分析得知部分回填土層的標準貫入試驗N值偏低,有關所占的百分比並未予以統計(證人周功台)。」「若依據問:有無可能N值會受到災害發生前洪水、地震、使用而影響?)一般回填地層的土壤強度及密實度會隨時間增加,至於洪水地震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尚須視洪水地震的影響效應如何而定,就本基地十年來之洪水地震影響應不大,因為本基地並未有洪水淹沒的情況,地震強度也較設計地震強度為低,故判斷未造成不良的影響效應(證人周功台)。」「(問○○○區○○○段有發現未經清除的植生殘跡,有無照片可證?)有,在I15編號十七、十八的照片(證人周功台)。」「(問:本基地若有填土不佳因時間的經過對於邊坡安全性影響為何?何時會顯現影響?)一、本填土邊坡在其環境條件無明顯變化時通常其穩定全性應隨時間而增高,一般而言,填土邊坡在其完工使用期間所遭遇的豪雨、地震若都在設計考慮的標準,則不至發生坍滑破壞的現象。二、填土不佳依時間之經過其穩定安全性會略為提升,係因回填土之強度密度要隨時間略為增高所致(證人周功台)。」「邊坡穩定的影響因子中,因降雨導致的地下水位上升幅度大小是最主要的變動因子,經我們自氣象局調閱施工迄今之雨量資料顯示納利降雨的雨量最大,故研判在該時刻發生災害(證人林四川)。」「(問:根據九十年行政院國科會報告顯示納莉颱風的降雨頻率是四百八十七年,本區的地下水位達七公尺,如果沒有植生未除、填土不實的情形,是否就不會發生坍滑?沒有辦法判斷(證人周功台)。」「(問:是否可能不會發生?)無法判斷(證人周功台)。」「(問:若邊坡的管理完善,是否可能就不會發生坍滑?)本坍滑是有多項原因的綜合效應所致,減少任何一個因素都會造成影響,但是否就不會發生坍滑就無法判斷,我認為影響程度依序為納莉、利奇馬持續性高強度的降雨為首要因子,其次為填土邊坡之回填施工品質部分不佳(證人周功台)。」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又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補充說明:「(問:八十四頁記載「部份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偏低」,該N值有無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較回填當時之N值偏低?)報告中所陳述部份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之N值偏低之可能原因有以下二點:⒈材料選擇不當或回填土滾壓夯實之施工品質管理不佳所致。⒉地下水位昇高,回填土層之組成材料(黏土礦物或有機物)因地下水長期浸潤軟化,而造成N值降低。⒊當回填土之土體材料合宜,在無特殊外來擾動、破壞或地下水長期浸潤之狀況下,回填土層之現有N值不致於較回填構築時之N值為低。(問:八十五頁記載:「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卻呈九十度彎折,並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該鋼筋呈九十度彎折有無可能係自然力所造成?若否,一般而言營造公司於施工時將鋼筋折彎九十度可能原因為何?)⒈依據本公會鑑定時之目視檢視結果,認為鋼筋呈九十度彎折,其原因不太可能係自然力,或災變時造成,因在彎折段該等鋼筋應係與箍筋組紮埋置於混凝土版內1公尺,然於其彎折處之混凝土版破壞面並未見任何箍筋,且無明顯拉扯或拖曳現象,詳照片一、照片二及附圖一所示。⒉至於施工時將鋼筋彎折成九十度之可能原因,初步研判可能係基於施工方便性所致。鋼筋彎折雖會略為增加施工成本,但在鋼筋彎折後基樁之縱向主鋼筋與上部擋土牆基礎底版雙向鋼筋之衝突大幅減少,底版鋼筋之組紮簡易甚多,且原應埋入底版之基樁縱向主鋼筋尚須組紮之箍筋亦可省略不作,皆能減少作業時間與有效降低施工之困難度。」有該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九二)北大地技字第九二0一一四號函在卷可憑。由上可知,⒈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連續來襲期間,挾帶長延時且大之累積降雨量,應係發生本件坍滑災害最重要原因。⒉縱認被告正翔公司施作之扶壁式擋土牆有部份基樁樁頭之鋼筋未伸入RC基礎底版內,亦與坍滑災害之發生間,無相當因果關係。⒊由坍滑至桃源國中之坍滑土體中仍發現有樹枝、黑色腐質土等雜物等情(見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網球場下邊坡坍滑原因鑑定及長期整治方案建議工作報告書附錄九編號十八照片)可見部分回填土層內確有地表植生。惟該坍滑區於整地施工期間,分別於七十九年六月上旬因豪雨造成邊坡整地之填土發生嚴重的沖蝕、潰流,又於七十九年因「湧泉」導致災損,另於八十一年在目前坍滑區之邊坡頂部發生陷落。是該等於桃源國中坍滑土體該中發現之樹枝、黑色腐質土等雜物,是否係因上述災害所造成,非無疑問?且本件未經全面開挖採樣估計被告江明公司未清除地表植生之範圍大小,亦難以判斷該等植生影響回填土層強度之程度。另由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江明公司回填土層之強度縱使未有不足,亦無法擔保不會發生本件坍滑災害。
㈢原告於七十八年間曾委託亞新公司辦理第二區校地地質調查分析及鑽探工作,
以為日後設計及施工之依據,經亞新調查實驗分析後認「為考慮降雨對地下水之影響,穩定分析時採用較高之地下水狀況。大致上地下水位之升高幅度與降雨強度有關。在10年頻率降雨時,估計地下水位將自目前觀測之地下水位升高2公尺,而在100年頻率降雨時,估計最高之地下水位將自觀測地下水位上升四公尺。另一方面,由於土壤滲透係數不同,棲止水位能在填土與原有地面之間形成。因此,邊坡穩定分析時假設在10年頻率降雨及100年頻率降雨時,在填土及原地面之界面上,將產生2至4公尺高之棲止水位。」「本邊坡設計之最低安全係數,建議採用如表⒐2所示之準則;平常時期、地震時期及不同之地下水狀況時,各有不同之最低安全係數。根據上述之設計參數及設計準則,本基地挖土坡及填土坡之設計,分別建議如下:」等情,有卷附工新公司七十八年二月國立藝術學院第二區校地地質調查分析及鑽探工作報告第一冊附卷可憑。又台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防洪組針對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對台北市地區水患問題進行災情彙整及降雨分析後,認「於市區部分,則依據蒐集中央氣象局及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之雨量站資料進行評估,以大直、石牌、天母、士林、內湖、南港、信義等七站,分別計算每小時、3小時、6小時、12小時、24小時之最大累積降雨量,再依過去實測記錄所求得之各延時降雨頻率分析結果,可求得各延時之重現期距如表5。其中大直、石牌、天母、士林、內湖、南港、信義等七站,係利用中央氣象局台北雨量站之頻率分析表求得(參考文獻5),由表5可知北市盆地內之雨量於納莉颱風期間,12小時及24小時之重現期在許多雨量幾乎都超過200年,尤其內湖及南港一帶,雨量更為驚人,除造成市區雨水大量集中外,更造成基隆河此次嚴重氾濫之結果。但此次值得注意是表5中各雨量站之重現期分析,係與氣象局台北雨量站頻率分析比較之結果,因台北雨量站頻率分析之結果僅分析至重現期200年,因此當總雨量超過200年重現期時,乃利用外差方式推求其重現期,因此所換得之重現期僅能提供參考,但唯一可確定是其降雨量已超過淡水河整體防洪200年重現期設計標準。」「石牌雨量站,1小時降雨量93‧5(mm)重現期5(年),3小時降雨量150‧5重現期15,6小時降雨量246‧5重現期44,12小時降雨量374‧5重現期151,24小時降雨量603重現期487。」等情,有行政院國科會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推動防災計畫防災辦公室九十年二月納莉颱風歷程與降雨分析報告影本乙份在卷可按。可見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之連續十五日之長延時且大之異常累積降雨量,確已超出原設計單位亞新公司之預估甚多。則被告回填土層之強度縱令已達原先設計之要求,是否即不會發生本件坍滑災害,實值存疑。
㈣原告前於八十年間委託富國公司辦理第二期基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工程土壤地
質之補充調查分析工作,經富國公司於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開始現場鑽探作業,並於八十一年五月七日完成。其根據舊有十個鑽孔,綜合補充調查之十六個鑽孔資料,認為「本區回填土層多為採用同區挖方之火山碎屑風化土(赭土)及少部份之火山碎屑岩塊或礫石堆積材料回填覆蓋於相同材料與性質之原表土層,並且因含岩塊與礫石,N值變化相當大,以致於鑽探調查時甚難由材料性質及N值來界定回填土與原表土層,因此僅根據地形及整地後實測地形圖推求此回填土層之分佈與厚度。由於開挖回填行為破壞原土壤顆粒之排列、結構及夯實回填品質控制等因素,使回填土層之強度性質遠較原土層(赭土)之強度性質低,其標準貫入試驗N值約介於3至20不等,少部分則介於20至30之間,屬於鬆散至中度密實之砂質與具塑性之沉泥質混合土壤,依統一土壤分類為SM,MH或SM-MH及少量之CL,自然含水量介於20%或60%之間,單位重則介於1‧40至2‧00T/M︿3之間,平均約1‧70T/M︿3。根據實驗室強度試驗及利用現有整地後數處滑動邊坡反推估求得強度參數,結果顯示此種回填土層之平均剪力強度凝聚力C為0‧5T/M︿2及內摩擦角ψ為22。。」「為了解基地內地下水位分佈狀況,於鑽孔結束後,分別埋設水位觀測井或水壓計,各水位觀測井與水壓計之埋設深度及鑽探作業期間所觀測之記錄列於附錄五,其結果詳見圖⒊6及圖⒊7所示。由其結果顯示除BH-3鑽孔未量測到地下水位外,其他鑽孔量測到之地下水位出現在地表面下7至17公尺之間。除此之外,於BH-1與BH-2鑽孔量測結果發現於連續數日降雨情況下將致使地下水宣洩不及,下滲之地表水使現有觀測到之地下水位升高。另外亦參考亞新工程顧問公司於七十八年初之初步調查分析資料,比較原地形及經整地後現況之地下水位,結果顯示整地後地下水位有明顯上升之跡象。」「綜合現場地表地質調查、地質鑽探、實驗室試驗及電腦程式分析結果顯示,基地現有邊坡於平時狀況下穩定性未達規劃之要求,且於暴雨或地震狀況下,整體邊坡皆處於滑動不穩定之臨界狀態中。由於本基地回填土層本身強度不足,而整地時又未加以嚴格控制夯實品質及設置適當有效之地下排水措施,致使填土後地下水位上升,尤其於暴雨時地表水迅速滲流,而於回填土區下邊坡岩層較淺且沉積岩透水性不佳,因此地下水逕流僅存在於岩層面上,如此造成回填土層排水不及,地下水位極易驟升,且細顆粒易遭地下水逕流沖刷流失致土壤抗剪強度減弱,造成邊坡不穩定,因此本公司建議可採用下列數種方式穩定現有邊坡或配合規劃之配置設計要求加強穩定處理。⒌1擋土措施與邊坡處理方式:依據現有整地回填土強度及地下水條件,其坡度皆未達足夠之穩定要求,因此建議於適當地點構築擋土牆以減緩坡度,有關擋土措施之型式及選擇詳⒋5節。擋土結構於細部設計時應考慮建築物之重量與擋土結構之相對位置等。另外亦須加強坡面之植生。由於回填土層相當深厚,擋土設施之分析及安全性之檢核,除了一般滑動、傾倒之安全性考慮外,對土層之承載力及沉陷更應加以注意。若將承載層放置在回填層上,即使承載力足夠,但過量之沉陷及差異沈陷將產生額外之應力及彎矩,進而危及結構體之安全。因此不論是結構物之基礎或是擋土措施之基礎,均應承載於岩層上,或者對於此回填土層作適當之改良。⒌⒈2基礎及改良建議:根據⒋2及⒋3節分析結果,本基地內之建築結構皆大部分配置於火山碎屑風化土(赭土)層及相當大部分之回填土層上,因此考慮回填土之施工品質,在原土層與回填土之間可能有不同承載力及不均勻沉陷量,除建議主要結構之基礎採用基樁方式,使結構物荷重能傳遞至岩盤或密實之岩塊堆積層上,而其低荷重之配置若欲直接承載於地面上或採淺式獨立基腳,建議於邊坡擋土結構施工時一併開挖換土再確實嚴格控制夯實品質,或採用藥液灌漿改良土壤強度,同時達到改進其壓密及沉陷特性。另外亦可於邊坡滑動地區坡趾部位施以灌漿改良以增加邊坡之穩定性,唯灌漿施工品質不易控制,效果亦難以評估,而灌漿後亦可能截斷地下水逕流導致地下水位上升,因此建議應加以謹慎評估及規劃設計良好之排水系統。⒌⒈3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控制為穩定邊坡(尤以回填土層為然)之最重要措施之一,本區之回填土強度不佳,且地下水渲洩不良,因此於豪雨時,聚集滯留之水份排洩不及,極易造成高地下孔隙水壓,並使原已鬆軟之回填土更形弱化而產生沉陷及邊坡之不穩定。為有效排除地下水,於目前已整地回填後,若欲再全面開挖埋設地下集水排水管路或截水溝,施工成本極不經濟且工時耗費。本公司建議可於回填土區及坡趾處分別挖掘二至四孔3mX4m深3m之集水井,排除回填土區之地下水。另外各井應以明挖埋設一管線與現有沉砂池連接,此管除了疏導各井收集之地下水至沉砂池排除,同時也有排水功用。各井須設人孔以備日之清孔工作,每枝集水排水管線必須包一層不織布以防止細料貫入阻塞,必要時應定期檢查排水效果及維修清孔。」有國立藝術學院第二期基地體育園區整體規劃工程土壤地質補充調查分析報告書影本各乙件在卷可按。又質之證人即富國公司負責人陳斗生證稱:「(問:請詳述富國公司於八十一年間施測回填土層標準貫入試驗N值及強度之過程?)N值在土壤施測是一個基本方法,我們當時在系爭基地做了十六個鑽孔,在每一個鑽孔在土層裡每隔一點五公尺就會做一次標準貫入試測,測得結果如第十四頁的結果。」「(問:如在一般情形密實度85%,N值約落在何範圍?)很難講,如果剛完工土壤保持乾燥,含水量達到施工要求情況下,做標準貫入沒有碰到岩屑,我估計N值應該達到十左右,但是假如完工後土壤裡含水量大幅增高的話,N值就會很快下降。」「(問:系爭基地自八十年十月三十日竣工完成到貴公司於八十一年六月測試時有無影响土壤N值下降因素?)應該是會有,從資料看原來亞新工程公司的報告設計強度C=0.6T/M2,0=33.9。,根據我們試驗結果,強度的參數已經降低到0.5T/M2,0=22。,所以很可能從施工一直到我們做實驗,這一段期間,免不了有下雨,根據我資料在八十年七月到九月有四次颱風,接下又有梅雨季,我們在現場作業期間,在二個鑽孔BH1、BH2當中,經過幾天下雨,地下水位上昇達到3.5到5公尺,所以我相信土裡面含水量會有變化,所以我相信N值會受到影响。」「(問:根據這圖可否說明N值在八十一年當時變化情形?)中間藍色範圍是設計要求的含水量,在藍色右側的綠色範圍含水量就超過設計範圍,紅色範圍又顯示含水量再增高,有可能是因為崩塌後土壤受到擾動,含水量更加增加,八十一年當時N值是在3到20間,根據崩塌後大地技術公會測得的N值是在4到9間,所以這可能是影响N值變化的因素。」「(問:水土保持設計基準所考量降雨量為何?)水土保持一般根據規範,據我所知應該十到二十年,但根據亞新公司報告第二十八頁第二行是假設在十年到一百年頻率降雨時地下水位昇高二到四公尺,這是在做邊坡穩定分析,才會採用的假設。」「(問:假設一百年或四百年頻率,所產生的地下水位何者會較高?)地水位高度與累積降雨量與降雨時間比較有關係,與一百年或四百年降雨頻率無直接必然關係,但納莉颱風滿足累積降雨量大與降雨時間長這二個條件,所以我相信地下水位會高很多,會超過設計當時的預期。」「(問:本件地水位超過設計當時的預期,與後來崩塌發生有無關連?)一般地水位昇高對邊坡穩定當然不利,但水位如果保持在設計高度,會有一定安全係數,不一定會破壞,但超過太多,地下水位太高是造成邊坡不穩定重要因素,我們報告裡面有提到。」「(問:本件竣工當時N值是否達到10之標準?)我沒有辦法研判。」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雖無法肯認被告江明公司回填當時之夯實度即有不佳,惟被告江明公司之開工日期為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完工日期為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系爭回填土層自完工後僅經過約半年之時間,所測得之夯實度竟已不佳。被告江明公司是否有確實分層滾壓夯實表層以下之回填土,確有疑問。惟比較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補充地質鑽探及試驗成果報告與富國公司所作之現場鑽探資料,明顯可見坍滑區回填土層之標準貫入試驗N值確因時間經過而降低,合理之解釋應係因該區地質之特性致地下水排水效果不良所致。而原告於八十一年間即明知該區回填土層之強度不佳,富國公司並建議原告規劃設計良好之排水系統,以有效排除地下水。然原告仍並於八十二年九月三日驗收受領該整地工程,足見原告亦認回填土層之強度不佳,係不可歸責於被告江明公司,且可透過興建擋土牆及規劃排水系統解決,始會驗收通過該整地工程。
綜上所述㈠本件縱認被告正翔公司施作之扶壁式擋土牆有局部瑕疵,亦與坍滑災害之發生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對被告正翔公司、庚○○、甲○○及戊○○自難謂有何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㈡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之連續十五日之長延時且大之異常累積降雨量,確已超出原設計單位之預估甚多。縱認被告江明公司回填土層之強度已達設計之要求,亦無法擔保不會發生本件坍滑災害。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縱將回填土層之強度不佳列為「可能」涉及本件坍滑災害之因素之一,亦難憑此認定二者有法律上之相當因果關係。再者,原告於八十一年間早知被告江明公司施作之回填土層之強度不佳,富國公司並建議原告應規劃設計良好之排水系統,原告於斯時並未要求被告江明公司加強回填土層之強度,仍於八十二年九月三日驗收通過該項工程。且原告嗣後未規劃設計良好之排水系統,致回填土層之強度未隨時間之經過而增加,反而降低。則原告遲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發生本件坍滑災害發生後,始再行主張被告江明公司施作之回填土層之強度不佳造成其損害,實有違誠信原則。準此,原告對被告江明公司、乙○○建築師事務亦難謂有何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從而,原告㈠本於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被告江明公司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本於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被告正翔公司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㈣本於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被告庚○○、甲○○及戊○○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基礎無影響,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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