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丙○○
壬○○丁○○上1人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俐伶 律師
黃鼎鈞 律師被告癸○○
樓被告丑○○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04號、95年度偵字第8628號、95年度偵字第8629號、95年度偵字第8630號),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因本案被害人乙○○、 葉臻容 、 陳榮雄 、 林士欽 、 薛旭榮 、 廖真 、 張坤宗 、 李嘉銘 、辛○○、寅○○、卯○○、子○○、己○○、庚○○等人,是否係因被告甲○○等7人之詐欺行為而匯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