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秀惠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闖 律師
蔡苑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5年11月10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乙○○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6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