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寶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寶林因犯侵占遺失物等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寶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易服勞役││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之案件│├─┼───┼────┼───────┼────┼────────┼────────┼────┤│1│侵占遺│罰金新臺│100年6月22日15│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失物│幣5千元│時許│100年度│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速偵字第│2684號│2684號│││││││143號├────────┼────────┤│││││││100年7月25日│100年8月24日││├─┼───┼────┼───────┼────┼────────┼────────┼────┤│2│侵占離│罰金新臺│100年6月14日凌│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本人持│幣6千元│晨2時30分許│100年度│101年度易字第247│101年度易字第247││││有之物│││偵字第│號│號│││││││14399、├────────┼────────┤││││││26494號│101年3月9日│101年4月9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