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訴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