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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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雪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隆坤 間103年度家訴字第109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74,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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