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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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認領無效之訴,依同法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訟,經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見一審卷第三十三頁戶籍謄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前揭法條規定有訴訟能力,而自得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原審疏未注意及之,誤認被上訴人為無訴訟能力,而列其生母 林佳慧 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之瑕疵。上訴論旨雖未指摘及此,然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認有廢棄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