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保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4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甫於民國94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經該署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通知於94年8月10日、94年8月26日上午10時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卻未按時報到,並經拘提亦無所獲,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同條第5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前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及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前案之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49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94年執聲字第1491號執行卷宗,認受刑人於94年8月起迄今未按時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又於94年9月經該署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進行拘提亦未拘獲到案;此有前開執行卷宗所附之相關函文、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徵受刑人違反刑法第93條第3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5款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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