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