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甲○○間九十四年婚字第五六六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