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16號聲請人 李秦伶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王宗文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3樓)於100年1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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