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陳冠霖 法定代理人 陳晉德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台北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光倫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告 郭乃瑀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郭晃庭 上2人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蕙貞
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