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成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美纓
顏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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