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秉毅具保人楊寶鳳扶助律師趙佑全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寶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周秉毅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楊寶鳳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