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俊雄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艾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於103年12月4日之陳報狀表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已受讓遠東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是因債權人有變更,聲請人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及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