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61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富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td.、迪扒客ParikhDeepak、白卡Ms.BECCA、威斯特園公司WestfieldLtd.、歐沙MR.B.M.OZA間因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1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