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EARNSTARHOLDINGLTD法定代理人WEIYIBIN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KINSALETECHNOLOGYLTD法定代理人MAPEILIN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被告 郭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