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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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遠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