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江健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257498元整未按期給付。
(二)、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三)、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