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毒抗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13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24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不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採尿前,伊正感冒,曾服用感冒藥水,或係因藥劑中有類似甲基安非他命之藥物,致尿中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免疫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94年9月2日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
㈡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
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LU
E(即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S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之間的污染)不與列計者,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以,本件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上開公司分別以免疫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交互檢驗,檢出被告尿液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陽性反應,揆諸上揭說明,即不可能有偽陽性之反應產生。且「查驗登記許可始用之複方甘草咳嗽藥水,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不致檢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日管檢字第0920004883號函示無訛。是被告辯稱可能係服用之感冒藥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致尿液呈陽性反應一節已無足採。又被告未敘明其究係服用何種感冒藥及提出曾服用感冒藥之證據,而僅空言服用感冒藥云云,本院亦無從查證所辯是否屬實;再被告為警查獲時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之事實,亦經被告在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其顯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請求再將其尿液送請複驗云云,核無必要,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確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原審據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