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中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賴柏昇 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二0之五號三樓原有住處內,遭人發現業已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屬實(死亡原因正由檢察官檢驗屍體查明中),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筆錄各一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相字第七0號相驗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