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