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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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4本件原告與被告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3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2,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