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梁榮富
張琬榆 周敏芳 楊新有 朱淑惠 王金枝 陳思怡 被告 陳國勳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