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吳素琴 被告 張慶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臺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
495元,如依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原本僅為664,897元計算,被告受分配之金額則變更為664,897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1011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0,598元(計算式:875,495-664,89
7=210,5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