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陳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8,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