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雄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國雄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與原告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