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1年度重小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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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叁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