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1年度重小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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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叁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1 年度 重小 字第 345 號裁定(91.04.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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