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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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游宥慧游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計息起迄時間│計息方式│
│號│(民國)││
├─┼───────────────┼───────┤
│1│自九五年一月三日起至九五年二月│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日止│十八點二五│
├─┼───────────────┼───────┤
│2│自九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一0四年八│週年利率百分之│
││月三十一日止│二十│
├─┼───────────────┼───────┤
│3│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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