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5號原告 陳家淇 上列原告因大眾捷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被告名稱及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甚明。又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同法第24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所載之被告亦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並補正被告名稱及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