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72號債權人 皇翔 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冠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家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主委已變更,請補正正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72號債權人 皇翔 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冠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家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主委已變更,請補正正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