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王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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