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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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56號聲請人 賴鴻毅 上列聲請人賴鴻毅因與相對人 林良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鴻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107年3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60萬元)正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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