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 吳永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正韓 、 王賀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之書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未表明訴訟標的,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到院,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