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債權人 楊美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偉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聲請狀所附借據未約定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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