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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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士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士民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惟本院審酌前後二罪罪質不同,尚難逕自推認其有犯本罪之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低,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㈢茲審酌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僅因細故,未能理性溝
通,即率然為如聲請意旨所示之暴力行為,漠視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受傷,所為非是,且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486號被告莊士民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士民與 李光明 (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朋友關係。莊士民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0時許,在李光明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前,與李光明一同飲酒後因細故發生口角,詎莊士民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倒李光明並對其進行拉扯,致李光明受有下顎、右手背挫傷、瘀傷及左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光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莊士民之供述,(2)告訴人李光明之指述,(3)證人 李進成 、 洪文雅 、 吳淑貞 之陳稱,(4)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士民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至告訴人所述被告另涉犯公然侮辱罪嫌,惟此部業經被告堅決否認,且綜觀全卷並無錄影音之客觀證據以資相佐,雖有證人李進成、洪文雅及吳淑貞於警詢中陳述在卷,然該等證人均係告訴人之親屬,渠等證詞難免有偏頗之虞,是告訴人所述,已非無疑。再者,縱被告確係有為告訴人所述之辱罵之犯行,然被告確係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而出手毆打告訴人,已如前述,是依案發時之情境,被告應係僅基於傷害之犯意,而於毆打前對告訴人予以辱罵,而非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之,是被告所為自與以公然侮辱罪嫌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起訴之傷害罪嫌部分,為想像競合犯,為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檢察官陳俊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婉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