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力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育欣 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計算式:48,000元+(8,000×12×10)=1,00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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