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707號)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12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235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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