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 吳式 札
黃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珍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吳式札、黃玲珠於本件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99,121元、1,742,149元,應各繳裁判費14,860元、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