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42號原告朔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