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 鴻華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
謝佳伯 律師相對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名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偉俊 代理人王淳律師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 張明智 律師 蔡東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蘇南 教授為聲請人及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二十七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之履約爭議仲裁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高雄辦事處民國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7號受理後,因兩造分別選定之仲裁人無法共推主任仲裁人,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經本院100年1月31日99年度審仲聲字第34號裁定選定 謝定亞 教授為主任仲裁人,惟謝定亞教授因個人因素辭任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13條第1項、第5項規定,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所約定之仲裁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擔任仲裁人或延滯履行仲裁任務者,當事人得再行約定仲裁人;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主任仲裁人有第1項事由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另行選定,仲裁法第1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100年1月31日99年度審仲聲字第34號裁定選定謝定亞
教授為主任仲裁人後,謝定亞教授因個人因素辭任主任仲裁人乙節,有上開裁定、主任仲裁人選定書、同意書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附辭任書存卷可查(本院卷第21至26頁),是聲請人依仲裁法第13條第1項、第5項規定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核係有據。
㈡本件聲請人提付仲裁之標的乃關於上述工程展延工期、遲延
驗收之增生費用爭執,涉及法律、工程專業,而兩造選定之仲裁人均為律師,是主任仲裁人宜由具工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任之。蘇南教授現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台灣工程法學會理事、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學會雲林分會會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學歷: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加拿大蒙克頓大學研究;經歷:聖約翰科技大學教授兼總務長、崇右技術學院教授兼副校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授兼總務長、雲林縣政府副縣長、考試院公務人員高考及普考典試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評審委員、台南市政府衛生局BOT履約管理委員會委員;專長:工程契約及法律工程仲裁BOT專案法務政府採購法土地法房地產法建築設計與構造土木施工工程材料營建管理工程履約爭議及索賠,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頁公開資料附卷可參。蘇南教授不僅有工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更具法律專業,三者兼備,且有意願出任主任仲裁人,有意願書存卷足查(本院卷第51頁),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定之。
四、依仲裁法第13條第1項、第5項、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