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 唐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永富 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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